線上儲值

貼心叮嚀

預付(如意)卡門號產品說明


    【預付(如意)卡門號】

    • 每門預付(如意)卡門號自申裝日起180天內有效,基本內含通信費(俗稱主帳戶)經續儲值,門號使用期限將自儲值日起重新起算180天且儲值上限為5,000元,未使用之主帳戶餘額加上儲值金後累計達5,000元以上,將無法儲值。
    • 預付卡行動上網限本國境內使用,限Internet APN使用;行動上網服務通信費以「KB」計費,不足1KB以1KB計算(1MB=1024KB,1GB=1024MB);本服務提供之行動上網服務,係提供客戶經由本公司行動網路,瀏覽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行動加值網路服務。語音通話費以「秒」計費,未滿一秒以一秒計收;每通通信費以公告價計算,通信費明細採四捨五入保留至小數第二位;撥打語音類加值服務、簡訊特碼、特殊撥號、電話投票、大量播放等,撥接成功之通信費皆不列入免費通信費扣抵範圍,且須另依其服務收費標準計收。
    • 本公司贈送之各類免費或優惠通信金額(即各類語音通話費且含未用盡上網量轉換之通信費)皆無法扣抵本類型上網方案費用;本類型上網方案費用僅可由客戶儲值通信費/金額(俗稱主帳戶)扣抵。
    • 簡訊服務以接收端完成收訊之筆數計收。國際簡訊以每則5元計收,惟因電信網路環境複雜因素,送往國際其他電信業者部份,以送達對方網路簡訊中心主機即進行扣款,受訊方有否實際送達,由對方網路決定。
    • 門號自啟用後,持續在有效期限內儲值,即可永久保留門號,若未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儲值,門號將於使用期限截止日後自動失效,倘門號內尚有未使用完之基本內含餘額,可申請移轉至客戶名下或指定之任一中華電信行動門號下繼續使用:(1)基本內含餘額限移轉至中華電信名下之正常使用中門號;(2)贈送餘額或其他優惠項目(包括本公司免費贈送之各類通信費及上網量,如網內優惠語音通話費、簡訊則數、優惠上網量及其他加值服務…等)不得轉至其他中華電信門號使用或退費;(3)門號逾期回收6個月內,未提出餘額處理之申請,本公司得自逾期第7個月起,每月酌收固定保管費,直至逾期餘額抵扣完畢為止。
    • 申請預付(如意)卡方式:請本人持相關證件(如下說明)至中華電信全區營業窗口及特約服務中心辦理。
      (1)成年人(18歲以上)
      第一證件正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
      第二證件正本: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IC健保卡、護照、駕照。
      (提供之第二證件與第一證件不同)
      (2)未成年人(7歲-17歲)
      除(1)述及證件外,需法定代理人持雙證件協同辦理,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者,須填寫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由受託人攜帶同意書、雙證件及印章至門市辦理;如欲申請親子卡,持前述雙證件外,另需加持戶口名簿。
      (3)外籍人士(含觀光客)
      第一證件正本: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
      第二證件正本: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臺灣移民署發行之入境證(入台證)、在台簽證、居留證、國際學生證、申請人本國之有照片的官方證件(社會安全卡、身分證、駕照等)。

      如委託代辦人,請攜帶申請人及代辦人雙方雙證件及印章。

    【計日型、計時型上網】

    • 5G計日型服務於效期內,可享國內瀏覽網際網路60GB;4G計日服務於效期內,依方案包裝可享國內瀏覽網際網路GB量或吃到飽量上網,若非吃到飽方案,則上網超量時,分別依方案包裝將行動上網速率設定值至最高5G 10Mbps或4G 5Mbps至服務效期屆滿,且不另計上網費。
    • 僅限國內使用,各計日服務之使用期限屆滿前(約23或39小時)與屆滿,均再傳送簡訊通知客戶。4/5G計日服務(非吃到飽量類型)另提供上網量低於300MB與用罄時,加發簡訊通知客戶。4G計時服務無提供使用期限屆滿前通知。
    • 5G計日服務之使用效期30天,即為「連續720小時」,指自本服務開通後起算連續720小時,客戶可隨時再次購買本服務; 4G計日服務之使用效期30*N天(N=1、2、3、4、5、6),即為「連續720*N小時」,指自本服務開通後起算連續720*N小時;4G計時型服務之「連續1小時」,指自本服務開通後起算連續1小時;「連續24小時」,指自本特別業務開通後起算連續24小時內使用;「連續72小時」,指自本特別業務開通後起算連續72小時內使用;「連續120小時」,指自本特別業務開通後起算連續120小時內使用。
    • 正使用4G計日服務之門號,於服務效期間不得再加購其他各類行動上網計日/計量型方案,惟計日服務若有內含之優惠上網量用罄時,可加購計時型方案,以恢復原行動上網速率設定值,惟計日服務之剩餘效期將不延長。正使用5G計日服務之門號,可續儲值其他5G各類行動上網計日/計量型服務;若續儲值計日服務,則計日服務之剩餘上網量及效期將累加;若續儲值計量服務,則計日/計量型服務效期將重疊/各自運行,上網量抵扣順序為先抵扣計日服務上網量,接續抵扣計量服務上網量,再抵扣計日服務超量後行動上網速率設定值至最高10Mbps。
    • 4G計時型方案與計量型方案不互斥,當預付卡門號同時具備時,將以4G計時型方案優先使用,且計量服務之剩餘效期將不延長。

    【計量型上網】

    • 5G計量60GB型與5G計日型服務不互斥,可相互續儲值,且計日/計量型服務效期將重疊(各自運行),上網量抵扣順序為先抵扣計日服務上網量,接續抵扣計量服務上網量,再抵扣計日服務超量後行動上網速率設定值至最高10Mbps;其他3/4G計量方案與各計日型上網方案互斥。
    • 僅限國內使用,各種類之上網量低於80MB、30MB(含)與用罄及服務有效期限屆滿前1天與屆滿時,皆發簡訊通知客戶。
    • 各方案之上網量抵扣順序為先抵扣內含上網量,接續抵扣優惠上網量;逾期未用罄之內含上網量,由本公司主動轉換為通信費,未用罄上網量及購價皆以MB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轉換之通信費將優先於基本通信費(俗稱主帳戶)前抵扣使用;優惠上網量逾期未用罄將歸零。
    • 本方案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服務開通後起算,至上網量未使用完畢之依申租類型提供連續30天(共720小時) 、31天(共744小時) 、60天(共1,440小時)、120天(共2,880小時)或180天(共4,320小時),客戶若於有效期限屆滿或上網量用畢前再購買本方案,則有效期限將由最後一次購買日依申租類型重新起算30、31、60、120或180天,並由系統主動累積國內上網量。

    【其他注意事項】

    • 預付卡行動上網限本國境內使用,限Internet APN使用。
    • 行動上網提供always on連網服務,在此國際技術標準下,即使行動裝置之行動數據功能關閉,仍會有微量上網量扣抵之現象
    • 行動上網服務通信費以「KB」計費,不足1KB以1KB計算(1MB=1024KB,1GB=1024MB);語音通話費以「秒」計費,未滿一秒以一秒計收,每通通信費以公告價計算,通信費明細採四捨五入保留至小數第二位
    • 簡訊服務以接收端完成收訊之筆數計收。國際簡訊以每則5元計收,惟因電信網路環境複雜因素,送往國際其他電信業者部份,以送達對方網路簡訊中心主機即進行扣款,受訊方有否實際送達,由對方網路決定
    • 撥打語音類加值服務、簡訊特碼、特殊撥號、電話投票、大量播放等,撥接成功之通信費皆不列入免費通信費扣抵範圍,且須另依其服務收費標準計收
    • 本服務提供之行動上網服務,係提供客戶經由本公司行動網路,瀏覽網際網路與本公司行動加值網路服務。由於行動通信品質會受地形/氣候/建物遮蔽/使用人數/地點等因素影響,如目前無5G網路,將轉為4G或3G網路繼續提供服務,且依本資費收費標準計收
    • 為確保於租用4G/5G預付卡期間享有完整之通信服務,請務必使用合規之4G/5G終端;若客戶非使用正確之終端,本公司將無法確保客戶享有完整之服務。
    • 若使用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有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通信及終止服務契約,並得對使用者之不當行為所致之損失提出法律追訴之權利。
    • 預付卡客戶若涉及以下行為時,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網內優惠通話費贈送:(1)經查進行不當轉售商業行為;(2) 於效期內若撥打網內門號超過100門;(3)其他涉及不當或違法之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者。
    • 「預付(如意)卡」門號自啟用後,持續在有效期限內儲值,即可永久保留門號,若未在有效期截止日前儲值,門號將於使用期限截止日後自動失效,倘門號內尚有未使用完之基本內含餘額,可申請移轉至客戶名下或指定之任一中華電信行動門號下繼續使用。
      註:
      • 基本內含餘額限移轉至中華電信名下之正常使用中門號。
      • 贈送餘額或其他優惠項目(包括本公司免費贈送之通信費及上網量,如網內優惠語音通話費、簡訊則數、優惠上網量及其他加值服務…等)不得轉至其他中華電信門號使用或退費。
      • 門號逾期回收6個月內,未提出餘額處理之申請,本公司得自逾期第7個月起,每月酌收餘額3%保管費,直至餘額抵扣完畢為止。
    • 電信商品或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行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 統一編號:96979933,負責人名稱:郭水義,免費服務:手機直撥928,或撥0800-080-928。
      為符合「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起,有關中華電信所發行之話卡表彰金額,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自97年7月6日起係由臺灣銀行提供履約保證,履約保證銀行如有更換,屆時將另行公告,並自該日起由更換後之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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